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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1995年,被告人易连峰辞去教师工作下海经商,于 1998年成立了通辽市易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逐渐积累经济实力。2002年后,被告人以公司化模式公然大肆组织“黄”“赌”活动,用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进行组织内部管理。建立多层级职位组成的管理体系,各成员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并通过奖励、提拔组织内部“业绩突出”成员,开除少数违反纪律成员,不断强化组织纪律,树立领导者权威。逐步建立起以易连峰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李晓斌、杨晓光、易连涛、李绍文、李玉冬、王涛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孙翠妍、李玮、孙德军、吕春梅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万宾、任旭辉、包喜园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的实施了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拉拢、腐蚀多名政府官员为其充当“保护伞”,为其提供政治庇护,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通辽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被告人易连峰还不断谋求政治光环,获取通辽市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