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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郫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郫都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各街道办事处、各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公司,是指成都市郫都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直接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出租单位”)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价优先的原则,并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原承租户优先承租权,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公司的租赁行为,不包含区房管局管理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租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