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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开展公益性捐赠。对于一些特定的公益性捐赠,税收上既允许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又允许
捐赠货物免缴增值税。但是,对于这些特定的公益性捐赠,选择免缴增值税并不划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
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及财税[2010]45号文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符合规定团体或单位实施公益性捐赠时应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其他类型票据,企业所实施的公益性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