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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20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本次调整前,因工死亡职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宁波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本次调整后,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超过宁波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的金额,其供养各亲属按等额办法扣减后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