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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三、李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B市1号的拆迁补偿款290125.3元;2.依法分割B市1号对应的拆迁安置房。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1999年12月23日,张三与被告签订契约,约定将二原告所有的位于B市1号院内北正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出售给被告。2018年10月16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买卖行为无效。2018年10至12月,被告以其名义先后与Z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并获取了拆迁安置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二原告相应拆迁利益,因其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