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让孕妇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孕妇禁忌劳动,不得给怀孕7个月以上的孕妇延长上班时间,安排夜班。女职工的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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