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不能。。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在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平等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他人虽在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签名,但仍然需明确表明保证人身份,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此类签名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因为并无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