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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诉讼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员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件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后,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件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送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件,应当登记,并由专人及时送交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将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