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宏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耿宏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杨某1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与上述意见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耿宏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宏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