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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晴旭与被执行人吴思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2792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吴思洁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晴旭赔偿款
206456.62元。案件受理费5803元,鉴定费8281元,合计14084元,由徐晴旭负担4225.2元,吴思洁负担9858.8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
213315.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
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思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吴思洁未在规定时间
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除扣划被执行人吴思洁银行存款27715元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
款、有价证券等。
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