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二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1.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2.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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