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专门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任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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