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2、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3、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4、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5、对公共设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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