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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并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
(一)不属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职责范围的(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或复查、复核申请的(四)收到书面答复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五)已经完成复核并答复或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答复,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六)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访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依规处理的(七)撤回信访事项后仍就同一事项再次信访的(八)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发现存在本条所列情形的,可作出撤销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材料提交人。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不属于信访事项的请求,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告知材料提交人。
(一)举报银行保险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保险机构或从事银行保险业务,要求监管部门查处的,依照有关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程序处理。
(二)投诉与银行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应当转本级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依照有关银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程序处理。
(三)检举、揭发、控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转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纪检监察规定程序处理。
(四)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行政处分不服的,应当转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党纪政务处分不服,应当转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