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由于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特殊性,备案成功的项目成为新能源市场上的稀缺资源。加之国家对光伏电站项目的政策补贴且市场前景良好,故各地光伏电站等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并购市场中大量出现倒卖“路条”的现象。为了整顿光伏电站项目开发环节出现的一系列乱像,能源局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或文件。
1、法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规定资将所有省电源项目备案情况、电源项目投产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电源项目投产前的股权变动等情况及电源项目建成投产等列为专项监管的重点内容、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第4条“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的”的规定以及第6条“严肃处理光伏电站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
综合以上规定,并未完全禁止在项目备案后、投产前进行投资主体变更,对于确因并购、重组等商业目的,需要在投产前变更项目投资主体的,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但整体而言,仍然禁止以投机为目的的“路条”买卖,即禁止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在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后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的行为。此处的投资主体,不仅包括项目建设主体的变更,也包括已经备案项目建设主体的股权结构变动(如股权转让、其他投资方增资入股等)。但是,就股权结构变更及于哪一层级,以及股权变更的比例达到多少将触发相关规定的敌,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