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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中劳薪字第344号文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问题,国家原劳动总局和原省劳动局对此都已明确,即“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录用为长期工后,该职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是1999年废止的,被废止的理由是调整对象发生变化: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后,所有企业职工都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相对于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新字第344号文就是在经济社会大环境改变和用工制度改革中被废止的。凡政策都有时效性,对该文件废止前发生的临时工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仍可依据该文件予以确认,并按现行有关规定计发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