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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村不动产登记一般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六个环节。村民前去申请办理的时候,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1份;不动产权源依据材料原件1份(包括统一登记前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乡镇政府批准建房证明、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竣工规划核实和宅基地核实确认材料原件1份;及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