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回款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应收账款担保融资途径,但因为缺乏有效的公示方法,贷款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致该协议并不能实现有关主体的预期目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现实需求决定了完善现行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迫切性。将通知付款人(第三债务人)规定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是完善应收账款质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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