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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看守所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教民警负责管理过渡监室。
六、 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天。
七、 新收押人员入所后24小时内,管教民警必须进行谈话,了解主要案情、思想动态和本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
八、 看守所应当指导新收押人员熟悉看守所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一日生活制度,熟记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并告知监室内常见的问题及处理办法,跟踪了解其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
九、 看守所应当对新收押人员进行一日生活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教育训练,培养服从管理的自觉性。
十、 监控和值班巡视民警应当对过渡监室和分散关押的新收押人员进行重点监视观察,防止发生安全问题。
十一、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心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过渡管理和教育。
十二、 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期间不参加生产劳动。在普通监室关押的,不安排轮流值日。
十三、 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的表现作出鉴定,并提出分押分管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调入普通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