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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该解释第22条对将出资认定为赠与行为的,根据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出资时间为区分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婚前出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这一规定结合了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以及一方个人财产如何认定的立法原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一方婚前所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赠与所得是取得权利的一种方式,所以也适用婚姻法的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