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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自被保险人生育、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后一个月起一年内,用人单位应当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被保险人在满12个月后累计支付12个月,按用人单位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办理材料:
1、“该市员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单位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香港和澳门居民来往内地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内地护照等)。
注:
(1)提供该单位的申请: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副本一份,加盖公章,并标明“与原件核对一样”;
(2)被保险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原件。
3、如顺产的:
(1)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或其他出生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经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的原件、资料或者证明)。
4、难产(剖宫产、会阴Ⅲ破裂);引产、产钳、臀牵引和多次分娩:
(1)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或其他出生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经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的原件、资料或者证明)。
(3诊断证明(原件,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5、如流产的: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文件(已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原件、资料或证明)。)
(2)诊断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