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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将罪犯移送监狱服刑的前提是判决已经生效、且罪犯的余刑超过三个月。所以,如果在法院一审判决后,罪犯或其同案犯上诉,而二审法院尚未判决的;或判决生效时,罪犯的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仍应由看守所负责羁押或执行,不会移送监狱服刑,是合法的。如果不是上述情形,而看守所没有将罪犯移送监狱执行的,则属于违规,可以向看守所管理方或检察院进行投诉,要求改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