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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合议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检索类案:
(1)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2)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
(3)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4)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5)拟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案件;
(6)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提交案例支持其诉辩意见的案件;
(7)承办人、合议庭认为需要检索的其他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予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