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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财产分割,实践裁判规则一:恋爱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为双方共有的,后双方感情破裂时,应当认定房屋属于出资一方所有。未出资一方共同还贷的,出资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实践裁判规则二: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赠与房屋为子女所有,而非家庭共有。
实践裁判规则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未经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实践裁判规则四:夫妻一方发现其与抚养的子女并无血缘关系,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实践裁判规则五: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