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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召开股东大会
2017年4月15日,T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但T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经审计)为46.21%,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未经审计)为71.48%。上述担保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以T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 9.11 条的规定为由,对其发出监管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以上事件说明,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与普通担保一视同仁,需遵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关联方)
如非以上规定中明确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