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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