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主要不同有三点:(1)关于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即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至迟于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确定,并且一个标的物只有受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一物一权原则)。而负担行为不受限制。(2)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的,为无权处分,效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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