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伤残军人从名称上来理解,就是“受伤”和“残疾”的军人,就是那么简单,所以在我们国家法规对优抚对象的相关称呼,也只有对于军人有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称呼,对于警察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对于公务员称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对于民兵等其它人员的称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只有军人(武警)才是“残疾”的用辞。起码它比其他人用辞(例如伤残警察、伤残公务员)要多一个致残的原因--因病。其想对来讲就可想而知就是广义的,范围要比条件优越的警察、公务员、其它人员多了一个“因病”致残的。这个实际上就是一些无从向亲人倾诉苦楚河内心世界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类军人的悲哀,而恰恰相反公务员、警察和其它人员有家人、朋友团聚,发挥权利和私愤的可能,也有辞职的许可,他们因病致残就是很小的概率了,同样军队干部也是有家人、朋友团聚的可能,发挥权利和私愤的可能,所以法规规定是军队干部是不能给以“因病”的理由评定残疾军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