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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传江,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清丰县马村乡宅刘内村3排。2021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传江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17日,被告人刘传江行至贵阳市南明区筑城广场“沃尔玛”超市,盗窃超市内6袋香肠;同年6月18日,刘传江在相同地点盗窃超市内7袋开心果;同年6月28日,刘传江在相同地点盗窃超市内4袋枣子和苹果;同年7月6日,刘传江在相同地点盗窃超市内2盒烤鸭饭。
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600.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