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民转公”。2、各地要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供给,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3、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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