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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违纪党员处分批准权限
(一)省直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直机关纪工委审核,报省直机关工委委员会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省直机关纪工委批准。正处级党员干部的处分须报省纪委备案。
(二)省直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正、副科级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直机关纪工委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纪委批准,未设机关纪委的,由各部门机关党委批准,报省直机关纪工委备案。
(三)省直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科以下党员干部和不是干部的党员,给予各种党纪处分,由各部门、单位机关纪委批准,未设机关纪委的,由机关党委批准。
(四)直属省直机关工委的机关党总支、党支部,给予处级和处级以下党员干部、不是干部的党员各种党纪处分,由省直机关工委或省直机关纪工委批准。
(五)对离退休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按其原任职务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离退休后经批准提高职级待遇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