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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8月,被告人糟贵搬迁至红寺堡区大河乡石炭沟居住并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2002年4月,被告人糟贵、马万林以村干部身份,安排被告人张小峰、马华等人为组长,带领村民在石炭沟村乏羊沟进行非法采矿,安排人员统一装车、收钱,排挤其他村民开采,非法控制该沟内矿产资源至2013年,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糟贵、马万林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张小峰、王学礼、张金良、张金礼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长期垄断石炭沟村乏洋沟内矿产资源开采,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