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115条规定了这两个罪名,分别指故意或过失利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同等危害程度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两罪侵害的法益均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中故意犯罪既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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