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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要求交纳诉讼费,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是为立案。
2、送达,受理案件后,法院将原告提交的诉状、证据等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被告及其他当事人。若无法送达时,则采用登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已送达。
3、管辖权异议,被告收到应诉通知后,若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的,可在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根据法院的管辖权裁定结果,在裁定送达10日内决定是否提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
4、举证,申请鉴定, 原被告双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并根据评估,申请证人出庭, 案件的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鉴定、评估,申请证人申请调查取证等 出庭,申请调查取证等。原告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
5、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其他诉讼当事人按照法院传票指定的时间(注:传票需于开庭三日前送达各当事人)到达法庭参加开庭审理。证人需在法庭外等候法官传唤,才能出庭作证。证人不得旁听庭审,否则丧失证人资格。
6、调解,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的任何时候,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也可由法庭主持)达成调解(开庭审理时,法庭应该主持调解)。若达成调解的,原告可以撤诉,也可以申请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但法庭需对调解内容作合法性审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7、判决,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也无撤诉的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