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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
(二)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本辖区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生态保护规划、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规划。
(三)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登记表;指导本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四)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环境监理工作,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征收排污费;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本辖区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七)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环境监测度和规范的执行,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教育、宣传,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与环境保护工作。
(八)承办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议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