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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不签字不生效;
2,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3,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4,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5, 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
6,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7,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