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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稽查文书眉首部分
(一)税务机关标识
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添加税务机关标识。税务机关名称应当与税务机关印章的文字一致。既可以由税务局也可以由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在式样顶端标明“××税务局(稽查局)”,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发文税务机关选择适用。
税务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可根据税务机关名称字数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应当以醒目美观为原则,并不大于22mm×15mm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黑色。具体文书如:《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等。
(二)文书名称
非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小初字。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税务稽查复查鉴定》等少数文书除外。文书名称可根据字数多少,进行必要的字间距调整,但应当保证文书名称在一行得以完整反映。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名称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名称使用黑色。
(三)文书字号
文书字号一般由税务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并用仿宋3号字在税务机关标识及文书名称下方居中标明。其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 ,不加“第”字。
(四)反线
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下方为一条3.25磅的单实反线。对本税务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眉首下方的双实反线由一条3.25磅和一条0.5磅的单实线构成,如《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复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等。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反线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反线使用黑色。
(五)《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眉首
《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文书字号只标序号,按年编排。该文书字号下方的印发日期应当居左空1字,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文书字号下方的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仿宋3号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楷体3号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