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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履行相应的环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另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09、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要求编制报告书的范围为“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要求编制报告表的范围为“其他”,因此木业公司从事的指接板、木抽混泥土模板等木材加工属于上述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分类管理的范畴,应当纳入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管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