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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体现一个“公”字。“公生明,廉生威”。一是在对罪犯的管理教育中,对所有的罪犯都要一视同仁,不能有亲疏远近,更不能凭个人感情将罪犯推向对立面。所谓“关系犯”,更要处理得当,避免造成罪犯对民警的不信任。二是要在事关罪犯切身利益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计分考核、奖惩等执法工作和执法环节中,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让罪犯在公平的环境中改造,激发他们的改造热情。
4、落实一个“细”字。要充分发挥教育改造的治本作用,就要求民警在教育罪犯中落实“细”的要求。一是民警对所管理罪犯基本情况了解细、掌握细,以便在管理教育罪犯时能做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二是了解罪犯思想状况细,便于做细致的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工作。三是了解罪犯家庭、家属情况细,便于请进来、走出去,共同做好罪犯的教育工作,同时也便于了解罪犯的思想与家庭情况的关系,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