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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9日,吴某向同村的谭某借款2万元,吴某出具给谭某的借条上写明:今向谭某借款两万元,还款日期是2017年3月9日。吴某由于事务繁忙将借款一事忘记,一直到 2017年4月10日,吴某仍未还款。谭某见吴某没有按时还款,想着都是同村的,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故不好意思主动索要。吴某未主动提出还款,谭某也未向吴索要借款。这一事实一直持续到了 2020 年 4月20日,谭某因家中盖房需要用钱,他拿着借条找吴某要求吴某还钱。
1. 假设吴某拒绝还钱,谭某能否以吴某借钱不还为由起诉吴菜?为什么?
2.假设吴某将2万元归还给谭某后,吴某听朋友说起,吴某的欠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于是吴某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谭某将2万元归还给吴某,谭某是否应当将2万元归还吴某?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