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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租财产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财产转让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每项所得为应纳税所得。稿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收入减除费用百分之二十后的余额。稿酬收入减少70%。
8、将个人所得捐赠给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性慈善机构,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性慈善事业的捐赠应当在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9、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