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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库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 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水库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
(1)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 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2)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3)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4)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5)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6)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7)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凡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报废的水库,由水库报废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委托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