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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困难多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补助对象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其中,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如年收入水平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1.5倍的,其共同供养子女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以上标准发放;如年收入水平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1.5倍不足1.8倍的,按相应补助标准的90%执行;如年收入水平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1.8倍的,按相应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