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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卡在破产案件的资产清理和债务认定、结算。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便改称为破产财产。这两个称谓在财产意义上没有本质区别,其区别只是表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不同阶段的法律地位不同。《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节点,但并没有对债务人财产的具体表现形态作出规定,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