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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理解】:本条是有关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的相关规定,应当理解为执行案件的全体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时,应适用“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的规定,否则仍应转入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