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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生儿参保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5月10日起执行,《陇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陇政发〔2019〕28号)附件2中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以及附件3中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不再执行。
02\2020年5月10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住院费用,已经按《陇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陇政发〔2019〕28号)规定报销的,待遇正常享受,费用正常拨付。新生儿在5月10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医保待遇,必须按照《新生儿参保工作的通知》规定参保缴费后,可继续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03\新生儿在5月10日之前出院但还未办理报销结算的,以及在5月10日之后出院的,一律按照《新生儿参保工作的通知》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缴费,并将住院材料提交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给予报销。
04\新生儿首次就医出具的住院票据姓名与城乡居民医保系统参保信息不符合的,必须提供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等相关证明,经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可手工录入办理报销。
05\根据《新生儿参保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父母有一方在甘肃省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