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这样是不可以的哦~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营改增值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就发票开具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主要是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还有就是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