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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律师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目的都是相反的,减弱证明力甚至失效,比如我有个新证据,受托人在她拟证据目录里这证据核心证明承认借我一万元,而受托人却写上诉人在微信中认可3万元,这3万元在一审已处理完了,二审不存在争议,你说这是不是故意的,我当时签证据目录时我也没有看懂,认为在庭上能反驳不止说这些,结果是一般权限,其实受托人,申证人出庭呀!上诉状变更,还有一笔我说12480元受托人故意说15480元,多项违反违背我意愿,还有一万元被上诉人借我卡提现7月26日,但被上诉人承认借我钱证据链从时间上2月10日,承认借我一万元,10月18日又承认一个月内还我5月元,12月1日还我3万元,我新年1月8日起诉23000元,受托人在庭审没有反驳任何一件事,却都说相反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