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法》分别在第5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规定了两种情形:(1)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中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2)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需要开展调查并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在此基础上,天津条例增加“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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