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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土地利用与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现有人均宅基地低于3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收安置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4.向中心村或者农村住宅小区、农民公寓等集聚的;
5.村民自愿无偿退出全部旧宅基地的;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按照《晋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