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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父母双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须保密);
4.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入狱宣判无期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5、必须具有当地户口。
二、办理流程
1.由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委会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再报乡镇人民政府;
3.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完善后报县民政局;
4.由县民政局将申报材料录入全国孤儿管理系统,实行逐级上报:县民政局→地州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
5.国家民政部审核通过后,报县财政部门,按月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拨到对象银行个人账户(集中供养划入公共账户)。
三、所需材料
1.孤儿或监护人书面申请书一份;
2.孤儿近期一寸蓝底照片(3张),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册复印件;
3.填写贵州省孤儿基本生活审批表;
4.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5.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入狱宣判无期的,出具入狱证明书;
6.受艾滋病影响的,出具感染艾滋病证明书(县疾控中心出具证明);
7.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册复印件;
8.孤儿监护协议书。